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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向洪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贡井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刘必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向洪成,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向向洪成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贡井区东风路46栋4-21号以房权证X号登记的房屋。查封扣押期间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向洪成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贡井区东风路46栋4-21号以房权证X号登记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淙仁审判员  龙云亮审判员  曾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