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终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史连军与王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连军,王长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2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连军,住河北省兴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江,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基罡,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连军因与被上诉人王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连军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史连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连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0.00元,由上诉人史连军负担。审 判 长 冉雪芳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代理审判员 于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笑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