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生晴、韩存令、韩家叶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生晴,韩存令,韩家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文玉,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生晴,男,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韩存令,男,汉族,1967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韩家叶,女,汉族,1989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生晴、韩存令、韩家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生晴、韩存令、韩家叶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修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