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晓丽与杨文彦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丽,杨文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丽(杨晓宜),女,汉族,1969年06月08日出生,巴彦淖尔市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文彦,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人杨晓丽(杨晓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文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7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