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永江与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江,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391-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江,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宜昌市宜昌市沿江大道189-1号。组织机构代码55067947-6。法定代表人曾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永江与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张永江亦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