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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7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里庄社与孙魁业、李秀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里庄社,孙魁业,李秀红,朱传亮,刘红菊,李爱新,齐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720-2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里庄社。住所地临清市东胡里庄居委会。负责人,张尊章,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孙魁业,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新华街道东胡里庄居委会81号,身份证371581198711082134。被执行人,李秀红,女,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新华街道东胡里庄居委会81号,身份证371581198707181463。被执行人,朱传亮,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新华街道西胡里庄居委会222号,身份证372502198111142119。被执行人,刘红菊,女,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新华街道西胡里庄居委会222号,身份��130535198506104521。被执行人,李爱新,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新华街道西胡里庄居委会368号,身份证371581198410282116。被执行人,齐子珍,女,1987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新华街道西胡里庄居委会368号,身份证371581198709093125。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魁业、李秀红、朱传亮、刘红菊、李爱新、齐子珍的银行存款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