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杲宗征与曲红波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杲宗征,曲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杲宗征,男,汉族,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曲红波,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杲宗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曲红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宣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