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美瑞特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丹、杨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美瑞特农资有限公司,黄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美瑞特农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丹,女,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杨孝峰,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美瑞特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丹、杨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前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黄丹、杨孝峰于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松原市美瑞特农资有限公司化肥款7299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5月1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17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现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行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0)前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执行员 胡 萌执行员 张大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