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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继牢与被告吴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牢,吴科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民初108号原告徐继牢,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科建,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继牢与被告吴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继牢、被告吴科建及其委托代理人谈新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继牢诉称,2013年11月,吴科建在经营砖窑期间向其借款32000元。2014年1月11日,吴科建向其出具32000元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吴科建未按约定还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据此,请求判令吴科建归还借款32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科建辩称,其分三次向徐继牢借款共计24000元,其中2007年3月借款9000元;2008年5月借款5000元;同年7月借款10000元。其已还款18000元,应扣除已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吴科建向徐继牢借款9000元;2008年5月借款5000元;同年7月借款10000元。2009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吴科建向徐继牢分6次支付借款利息15800元。2014年1月11日,吴科建向徐继牢出具32000元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20日。上述事实,有欠条、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徐继牢与吴科建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吴科建辩���,其已还款18000元,没有证据,不予认定。吴科建向徐继牢出具32000元欠条后,并未将借款予以归还,吴科建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应予认定。现徐继牢要求吴科建归还32000元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科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继牢借款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吴科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剑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魏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