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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与桂成良、郎仲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桂成良,郎仲英,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9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842913156。法定代表人丁文东。被执行人桂成良,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郎仲英,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组织机构代码:580296919。法定代表人魏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桂成良汽车所有的车牌为浙F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鸿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凌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