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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7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锡添与陈文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添,陈文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7688号原告:陈锡添,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展傲,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坚,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添诉被告陈文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锡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锡添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基代理审判员  何明伟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体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