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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陈洪涛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涛,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陈洪涛,住德惠市建设街红旗委*组。被执行人张伟,住德惠市万宝镇街道*组。申请执行人陈洪涛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向德惠市财政局下发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张伟工资2500元,共计27万元,故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5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李树森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