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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宗平、杨文玲、高新财、张保广、张延坤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宗平,杨文玲,高新财,张保广,张延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9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宗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文玲,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高新财,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保广,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延坤,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宗平、杨文玲、高新财、张保广、张延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宣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