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许娥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娥,赵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397号申请人:许娥。被申请人:赵海红。许娥与赵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202民督65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甘1202民督65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宏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