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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与陈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陈小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809号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原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组织机构代码:17039213—1。负责人郭建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连江,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信贷副行长,住中牟县,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昌中,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行法律顾问,住郑州市。被告:陈小青,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诉被告陈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46元,减半收取1773元,由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