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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XX与李妍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妍,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XX与李妍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