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XX与李妍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妍,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XX与李妍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