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4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乔**,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申请执行乔**诈骗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