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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田某某与南某某、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田某某,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213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某某市某某街某组,现住渭南市某小区,居民。原告:田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某某市某某街某组,现住渭南市某小区,居民。系原告赵某某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涛、樊晓荣,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某某,男,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镇某村某组,现住渭南市临渭区某街道诊所,农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某村某组,现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镇街道某牙科诊所,农民。系被告南某某之妻。原告赵某某、田某某与被告南某某、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渭南市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房的所有权归二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某、田某某主张2009年4月2日其夫妇二人以被告南某某名义购买了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该房屋所交购房首付款及房屋按揭贷款由其支付,原告赵某某、田某某二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居住至今,该房屋应归其所有,被告南某某、刘某某夫妇理应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赵某某、田某某夫妇名下。经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向渭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取证,被告南某某在临渭区、经开区无房产登记。本院认为:被告南某某2009年4月2日与陕西豪润置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的买卖合同不具有物权的性质,被告南某某在渭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故原告赵某某、田某某要求确认上述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其夫妇二人所有于法无据。其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43元,退回原告赵某某、田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红审 判 员  赵佩璋代理审判员  刘宓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银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