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吴尚恩与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尚恩,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民初2843号原告:吴尚恩,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张万立、张明主,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59912800X。法定代表人:李平,任主任。原告吴尚恩与被告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尚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尚恩诉称:原告租赁方城县消费专业社位于方城县××与××街交叉口建筑面积474.14平方米房屋,设立裕兴招待所从事住宿业务经营。2015年10月因被告旧城改造项目拆除原告所租房屋,经与原告协商于2016年10月12日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拆除原告所租房屋474.14平方米,给原告各项补偿、补助费210668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费用50%计105000元,原告向甲方交被征收房屋及钥匙,被告付清补偿余款、搬迁期限为18天,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31日,在此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钥匙,给予拆迁房建筑面积2元/㎡的奖励,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的补偿费用,每逾期一日按所欠款项的3‰支付违约金等(详见2015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所签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此协议签订后的当日原告将协议约定的房屋腾空连同钥匙交于原告方工作人员。但被告未按此协议向原告支付补偿、补助及资金,被告的行为实属违约。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无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拆迁补偿补助费210668元,搬迁奖金948.28元,违约金14536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份。被告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方城县服务区域(旧城)进行改造,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约定征收搬迁期限为18天,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31日。对原告进行各项补偿补助费210668元;搬迁补助费3793元,生产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47414元;附属物补偿款159461元,到期后如不支付上述款项,逾期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费105000元,2015年10月18日原告搬迁完毕后,将拆迁房屋的钥匙交给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自2015年10月31日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各项补偿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拆迁各项补偿补助费210668元,搬迁奖金948.28元,违约金145360元(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5月30日),2016年5月31日以后仍按每日632元违约金计付至款清日止。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均在合同上盖章、按指印,意思表示真实,合的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搬迁义务,且在约定时间内蒋所征收的房屋钥匙交付给被告工作人员,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各项补偿费用,被告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原告各项补偿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各项补偿费及违约金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吴尚恩各项补偿款210668元,违约金14536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吴尚恩搬迁奖金948.28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5元,由被告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振刚审 判 员 孙源阳人民陪审员 胡永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湘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