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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许玉兄与封荣宝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兄,封荣宝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607号原告:许玉兄,女,194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震(受许玉兄的特别授权委托,系许玉兄丈夫),男,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封荣宝,男,194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介清(受封荣宝的特别授权委托,系封荣宝妻兄),男,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许玉兄诉被告封荣宝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许玉兄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玉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兄撤诉。案件受理费为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许玉兄负担。审 判 长  高 鑫代理审判员  谢张真人民陪审员  张霞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艳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