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执20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尹显联与洞口县华兰电器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显联,洞口县华兰电器塑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20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尹显联,男,住所地洞口县大屋瑶族乡荷木村胜利组28号被执行人洞口县华兰电器塑料制品厂,地址洞口县山门镇民族五金厂内。本院在执行尹显联申请被执行人洞口县华兰电器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以(2016)湘0525执2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洞口县华兰电器塑料制品厂的业主邓联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XX**的长安牌小型轿车1辆,现该车已由本院(2016)湘0525执20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以物抵债归申请执行人尹显联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湘XXX**长安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恢 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祝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