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刑更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朱瑞斌盗窃罪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瑞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1225号罪犯朱瑞斌,男,生于1967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以(2011)绵竹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瑞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广刑执字第932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朱瑞斌有期徒刑一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以(2015)广刑执字第320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朱瑞斌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朱瑞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朱瑞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并有悔改表现。2014年监积,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获得标准分165.15分。罚金40000元已交140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瑞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朱瑞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朱瑞斌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瑞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审 判 员 江 英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