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奈曼旗强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奈曼旗广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香莲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奈曼旗强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2195号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强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法定代表人:宋凤军,职务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国红,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奈曼旗。(系宋凤军妻子)被执行人奈曼旗广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香莲,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法定代表人:刘云飞,职务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香莲,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奈曼旗强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奈曼旗广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香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奈曼旗广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香莲于2016年11月2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奈曼旗强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全部标的款、诉讼费,若被执行人奈曼旗广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香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自愿承担罚息。经申请人奈曼旗强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525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后奈曼旗广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香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奈曼旗强华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邓云平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湘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