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永珍与张焰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珍,张焰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珍,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昌宁县。被执行人张焰灵,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张永珍和被执行人张焰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焰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焰灵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连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