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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71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云飞与吴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飞,吴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71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飞,男,1982年3月31日生,住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吴超,男,1972年4月18日生,住铜官山区。申请执行人张云飞与被执行人吴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超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军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