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树利与葛东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树利,葛东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树利,男,1956年7月17日生。被执行人葛东群,又名葛四群,男,1961年7月19日生。本院在执行吴树利与葛东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葛东群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东群在银行的存款62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