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董振武与王文成、蒙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武,王文成,蒙照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4民初1751号原告董振武,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王文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蒙照杰,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董振武诉被告王文成、蒙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振武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476.00元,减半收取计1238.00元由原告董振武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长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