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特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练秀琼与肖杰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2016民特265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练秀琼,肖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特265号申请人:练秀琼,女,汉族,1946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肖杰,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练秀琼与被申请人肖杰之间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案中,申请人练秀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练秀琼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练秀琼负担(练秀琼已预交100元)。审判员 梁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波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