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少粉与魏光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少粉,魏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胡少粉。被执行人:魏光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少粉与被执行人魏光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魏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光林支付赔偿款60000元,交纳执行费300元,合计60300元。但被执行人魏光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光林的存款60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