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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坤鑫工程公司与蔡永学、蔡成国、蔡永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坤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蔡永学,蔡成国,蔡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坤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贾振涛,系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永学,男,原住址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现已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蔡成国,男,原住址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现已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蔡永忠,男,原住址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现已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赤峰市坤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蔡永学、蔡成国、蔡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巴彦 乌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