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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5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法定代表人丁彦伟,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吕中华,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3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28361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助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乐晓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