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金宝、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金宝,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民初5231号原告:延边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玉珠,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黄金宝,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延程,该公司职员。原告延边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与被告黄金宝、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威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恒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玉珠,黄金宝,金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延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祥诉称: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期间,黄金宝挂靠合肥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现更名为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施工了延吉市恒祥家园2号楼工程,合同约定对于外墙面的防渗漏的质保期限为5年,该工程于2012年9月21日竣工验收,目前恒祥家园2号楼的东侧、南侧、西侧的凸凉台的皮土掉落,渗水漏水,危害过马路的人,2016年3月恒祥公司多次找黄金宝维修,并于2016年4月6日向合肥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下达了维修通知书,但黄金宝拒绝维修,2016年5月恒祥公司自行找裴金元的施工队维修了恒祥家园2号楼的东侧、南侧、西侧的凸凉台整个皮土脱落与渗漏水部位,共花费9.5万元。现诉至法院要求黄金宝与金海公司共同对维修款9.5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黄金宝辩称:恒祥家园2号楼工程是我承包的土建,但损坏部位实际施工人是万海清,另外工程在2010年竣工的,已经过了质保期限。金海公司辩称:凸凉台的工程是恒祥公司发包给别人干的,并不是黄金宝干的,诉讼主体错误。经审理查明:合肥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经核准将合肥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恒祥公司与合肥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工程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2009年7月1日开工,2010年12月30日竣工,并在附件3中,双方签订房屋建筑质量保修书,约定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质量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该工程是黄金宝挂靠在合肥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工程分公司名下建设涉案工程,该工程于2011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2016年年初恒祥家园2号楼的东侧、南侧、西侧的凸凉台的皮土掉落,渗水漏水,危害过马路的人,2016年3月恒祥公司多次找黄金宝维修,并于2016年4月6日向合肥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工程分公司下达了维修通知书,因恒祥公司无法找到合肥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工程分公司,所以由实际施工人黄金宝签收,但黄金宝拒绝维修,2016年5月恒祥公司自行找裴金元的施工队维修了恒祥家园2号楼的东侧、南侧、西侧的凸凉台整个皮土脱落与渗漏水部位,双反签订了维修土建(凸凉台)工程合同,并约定工程款费9.5万元。该笔维修费用于2016年6月6日支付55000元,剩余40000元于2016年7月6日支付。另查明:合肥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工程分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因逾期不参加年检被延吉市工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维修土建(凸凉台工程)合同、收据、通知书、证明、竣工备案证、照片8张、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以及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本案中黄金宝借用金海公司的资质承建涉案工程,因此该合同无效。合肥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工程分公司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且合肥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名称变更为现在的金海公司,因此相应权利义务应由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金海公司在以其延吉工程分公司的名义与恒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负有过错,应对恒祥公司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本案涉案工程在2011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所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黄金宝与其挂靠的金海公司应当承担保修责任。黄金宝、金海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因其他人员施工损坏,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黄金宝、金海公司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黄金宝在证明书中明确表示不予维修,恒祥公司自行组织施工防止了损失的扩大,为此支出工程维修费95000元应由金海公司与黄金宝共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延边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修费95000元;二、被告黄金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宝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延边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保全费1050元由被告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红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