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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德聪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聪,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109号原告:张德聪,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波,男,33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聪与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张波的住址,本院向张波邮寄送达应诉材料,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本院。本院到原告提供的张波住所地进行送达,无法找到该人,原告亦在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且不符合公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张德聪。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珑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