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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嵇兴国与于铁池、湖北好义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嵇兴国,于铁池,湖北好义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嵇兴国,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于铁池,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湖北好义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于铁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嵇兴国与于铁池、湖北好义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铁池、湖北好义佳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