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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成有仙与范旭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有仙,范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成有仙,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范旭光,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有仙与被执行人范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息279413元、受理费2746元、执行费409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履行期间较长,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88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童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