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3007号原告:徐某某,女,1989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佟某某,男,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瑞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佟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佟博俊归被告抚养,3、外债5万元共同偿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1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佟博俊(2014年8月19日生),双方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已荡然无存,且无和好可能。佟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属实,原告要求离婚我同意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我给付子女抚养费,外债没有那么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某某与佟某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1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佟博俊(2014年8月19日生),因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无共同财产,外债2万元(欠徐凤权)。本院认为,徐某某提出离婚,佟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徐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子年幼,由徐某某抚养有利于子女成长,佟某某应给付抚养费;外债2万元(欠徐凤权),徐某某、佟某某各自负责偿还1万元。综上所述,徐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子由徐某某抚养,佟某某每年给付徐某某子女抚养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佟博俊由徐某某抚养,佟某某每年给付子女抚养5000元;三、外债2万元(欠徐凤权),徐某某、佟某某各自负责偿还1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徐某某150元,退回徐某某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