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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石军与闫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石军,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王石军,男。被执行人闫伟。王石军与闫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3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闫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石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闫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闫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石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闫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石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