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辖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某因与杨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辖终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2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娄底市××区,根据被上诉人杨某在民事诉状中自认的事实中也可认定。故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28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虽提出其经常居住地位娄底市××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提交的湖南省机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天之原野农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长沙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枫丹雅苑物管处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据显示,上诉人王某的主要生活、工作地位于长沙市,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