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02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原告XX国诉被告胡端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国某,胡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02民初3070号原告XX国某,男。被告胡某,男。原告肖某诉被告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肖某、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2016夏天,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在宁谷镇给私人承包过来的工程打零工,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经结算被告尚欠我的工钱为300元,被告承诺在2016年9月20日前支付,但到期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工钱,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的工钱300元。被告胡某辩称:我认可欠原告的劳动报酬为300元,但因为房主认为修建的房屋不合格,房主至今未清结房款,所以现在不能付钱给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中旬在宁谷镇为他人承建民房,雇佣原告施工,因被告拖欠原告工钱,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进行了结算,确定了被告所欠原告的工钱为3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帐目确认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所欠原告工钱300元经查证属实,双方无异议,被告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所称“因为房主认为修建的房屋不合格,房主至今未清结房款,所以现在不能付钱给原告”,此辩称无理,房屋修建是否合格,乃被告与房主之间的问题,原告作为雇佣工人,只要被告无证据证实原告有过错,则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原告工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肖某工钱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益 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