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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某某厂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中专文化,金川区某某社区职工。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35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以本案由其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行协商解决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事项,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在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11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