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3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阳信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信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830号申请执行人安阳信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光明路李家庄蔬菜市场外南排5号。法定代表人王国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103房。法定代表人任德坤,董事长。安阳信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4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安阳信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安阳信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共10138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审 判 员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亚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