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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门振方、常焕星、赵艳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门振方,常焕星,赵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文玉,总经理。被执行人门振方,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常焕星,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赵艳丽,女,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4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门振方、常焕星、赵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门振方、常焕星、赵艳丽现暂无财产可供���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4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修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