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请人朱星宇与被执行人海天公司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星宇,商南县海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299号申请人朱星宇,男,汉族,住商南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威全,男,汉族,住商南县,农民。系朱星宇之兄。被执行人商南县海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住所地:商南县。法定代表人朱世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朱星宇与被执行人海天公司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海天公司向朱星宇支付医疗费等费用98905.12元。被执行人海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朱星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9754.12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8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天公司与申请人朱星宇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海天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99754.12元,执结此案。申请人朱星宇表示同意。执行费1396元由海天公司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