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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XX与刘细梅、何绍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细梅,何绍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细梅,女,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何绍光,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XX和被执行人刘细梅、何绍光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刘细梅、何绍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细梅、何绍光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瑞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