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XX与刘细梅、何绍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细梅,何绍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细梅,女,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何绍光,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XX和被执行人刘细梅、何绍光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刘细梅、何绍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细梅、何绍光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瑞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