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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孙某甲申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民终5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甲于2016-4-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民终50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耀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