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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行审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与陈健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台山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陈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602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镇上朗路386号。法定代表人:陈宜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植儒,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健华,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系个体户台山市四九镇富华酒店用品服务部经营者,该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四九镇洞美工业区10号之2)。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台环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陈健华停止台山市四九镇富华酒店用品服务部生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现有材料显示,被执行人陈健华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经营的台山市四九镇富华酒店用品服务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环境保护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被执行人陈健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定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健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陈健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按照前述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及内容履行停止台山市四九镇富华酒店用品服务部生产的义务,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其仍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环境保护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台环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陈健华停止台山市四九镇富华酒店用品服务部生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叶银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忠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