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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奈法执字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凤琴与李志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琴,李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奈法执字394号申请执行人刘凤琴,女,47岁,蒙古族,职工,现住奈曼旗。被执行人李志国,男,38岁,汉族,银行职员,现住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凤琴与被执行人李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志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李凤琴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刘凤琴发现被执行人李志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邓云平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