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一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聚能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黄学军等与广西新桂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聚能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黄学军,广西新桂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666号原告:柳州市聚能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克明,总经理。原告:黄学军。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传金,广西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涛,广西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新桂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委托代理人:莫一科,公司员工。关于原告柳州市聚能堂保险服务有限公司、黄学军与被告广西新桂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州市聚能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黄学军的诉讼代理人王传金、陈涛,被告广西新桂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一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州市聚能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黄学军请求法院判令:1、制止被告侵害行为,消除影响,并在红豆网刊登道歉信,公开道歉;2、被告赔偿二原告名誉损失各1万元,原告柳州市聚能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形象损失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日,作者为tbq911,ID号:3956044在红豆网上刊登标题为《金沙角聚能堂(原聚元名娜养生基地)拖欠工资》一文,该文称“警惕下一朵莲花出现,位于金沙角滨江东路X号三楼聚能堂(原聚能堂养生基地)拖欠员工工资,其老板黄学军为莲花中心股东之一先会大肆宣传会员充值,不仅让人想起莲花养生中心悄然到比之前一模一样。”被告作为红豆网的开办人及管理人疏于管理,导致该侵权行为的发生。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二原告的名誉,给二原告的企业形象造成严重的损害。被告广西新桂传媒有限公司辩称,首先,被告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红豆社区平台内的信息进行了严格审核,对于出现违反我���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都进行了处理。原告提出的被告疏于管理的情况并不存在。其次,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红豆社区是一个公共性互动平台,网友有权在该平台内发布个人言论。2015年10月2日网友tbq911在该论坛发布一篇《金沙角聚能堂拖欠工资》的帖文,帖文正下方有标注此内容仅为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立场。基于对网友在公共性平台内表达维权诉求的尊重,该帖文得以在平台内显示。但出于对事件具体当事人的保护,论坛编辑于2015年10月5日对帖文所提及的单位及具体个人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屏蔽处理。广西新闻网红豆社区为普通网民表达诉求提供平台,但也对事件当事人进行合法合理的适当性维护。因此,不存在如原告所说的被告疏于管理的情况。最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自帖文发出之日起,红豆社区并未接到原告以书面形式或公示的方式向被告发出通知,红豆社区满足上述法律免责事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网友tbq911在广西新闻网红豆社区互动平台发布了名为《金沙角聚能堂(原聚元名娜养身基地)拖欠工资》的贴文,贴文中提到“位于金沙角滨江东路X号三楼聚能堂(原聚能堂养身基地)拖欠员工工资,其老板黄学军为莲花养生中心股东之一,先今大肆宣传会员充值,不仅让人想起莲花养生中心悄然倒闭之前一模一样。”经二原告与被告交涉后,被告广西新桂传媒有限公司编辑部于2015年10月5日对该贴文中提及的二原告名字及公司住所地进行了模糊化屏蔽处理。之后,于2015年10月9日将该贴文全部屏蔽。原告柳州市聚能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黄学军认为该贴文内容不实,并且由于被告广西新桂传媒有限公司的疏于管理导致贴文在公共互动性平台传播。侵害了原告柳州市聚能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形象以及二原告的名誉,并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管理及经营秩序,故酿成本诉。另查明,原告黄学军系原告柳州市聚能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为tbq911的网络用户在广西新闻网红豆社区互动平台发布的贴文《金沙角聚能堂(原聚元名娜养身基地)拖欠工资》对两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属于侵犯二原告名誉权的行为。针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的措施。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信息交流提供技术支撑,提供的是一种平台或者通道服务,它对于信息的传送、信息的内容以及信息的接收通常并不进行主动组织、筛选和审查,没有普遍审查的义务。而且,对于网络上海量的信息而言,筛选和审查也超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能力范围。所以,为了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正常开展平台或者通道服务,保障网络整体的顺利运营,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做出了责任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的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涉案贴文2015年10月2日发布后,被告广西新桂传媒有限公司应两原告的要求,在2015年10月5日对该贴文做出了模糊化屏蔽处理,又于2015年10月9日进行了全部屏蔽处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tbq911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已经采取了及时的、必要的措施,因此无需对网友tbq911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两原告的诉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柳州市聚能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黄学军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聚能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黄学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馨慧人民陪审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陈桂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慧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