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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陈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陈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645号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79#。负责人薛正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莹。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陈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婧独任审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炳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