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辛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辛民初字第95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波,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燕。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丽红代理审判员 高文进人民陪审员 张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