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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辛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辛民初字第95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波,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燕。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丽红代理审判员  高文进人民陪审员  张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来自: